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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一般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

发布时间:2015-10-14 04:06:45浏览次数:内容来源:安监部

高处作业一般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

 

一、高处作业基本概念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发生事故种类: 

高处坠落事故:人从高处坠落的事故; 

物体打击事故:物体从高处坠落砸伤下面人的事故。 

三、高处作业一般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 

1、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和技术措施以及所需的料具,必须列入该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2、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3、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落实所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4、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5、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一般一年一次)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病、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四肢有残缺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者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高处作业人员衣着要灵便。禁止赤脚、穿硬底鞋、高跟鞋、带钉易滑鞋、拖鞋及赤臂裸身从事高处作业。 

7、酒后严禁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检查认定。 

9、高处作业应配置对讲机或规定旗语、哨音作为上下联系信号,并有专人负责。禁止多人乱喊,以免误操作发生事故。 

10、高处作业场所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体,应一律给予固定或拆除。所有对象均应安放平稳并不得妨碍装卸和通行。工具使用后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传递工具、零件、材料时,禁止抛掷。拆卸下来的对象及余料、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作业通道、工作平台或登高工具,应随时清理干净。 

11、遇有六级(含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悬空和攀登从事高处作业。不得已需要进行雨天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12、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如受到台风暴雨袭击后,应逐一进行检查。如发生松动、变形、损坏、脱落、漏雨、漏电等不安全现象时,应立即修复完善。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拆除,并重新设置。 

13、在白天或夜间施工的高处作业场所,必须要有足够的照明,如光线较差时,应加强照明,并有足够的光照度。 

14、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或隐患时,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四、防止高空落物伤人安全措施 

    1、对于重要、大件吊装必须制定详细吊装施工技术措施与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配置专职安监人员。  

    2、非专业起重工不得从事起吊作业。  

    3、各个承重临时平台要进行专门设计并核算其承载力,焊接时由专业焊工施焊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4、起吊前对吊物上杂物及小件物品清理或绑扎。 

    5、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佩工具袋,大件工具要绑上保险绳。  

6、加强高空作业场所及脚手架上小件物品清理、存放管理,做好物件防坠措施。     

    7、上下传递物件时要用绳传递,不得上下抛掷,传递小型工件、工具时使用工具袋。      

8、尽量避免交叉作业,拆架或起重作业时,作业区域设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9、切割物件材料时应有防坠落措施。      

10、起吊零散物品时要用专用吊具进行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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