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装备分公司12·4法制宣传日

快捷方式

联系我们

地址: 武汉市南京路16号
电话: 027-82765952
传真: 027-82765952
邮编: 430014

新法解读---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三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5-12-17 09:01:13浏览次数:内容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保护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通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下称《执法办法》)于7月1日起施行。《执法办法》简化了程序、处理更加快捷、维权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新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三大亮点

  1、加强展会和领域的行政执法。

  随着展会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展会和网络环境下的问题备受关注。

  《执法办法》实施后,执法机关将快速、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并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封存相应宣传材料、更换或遮盖相应展板等措施,应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专利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成立,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应当采取下列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

  (一)侵权人制造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二)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三)侵权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

  (四)侵权人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侵权人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进口行为;侵权产品已经入境的,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侵权产品难以保存的,责令侵权人销毁该产品;侵权产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将处理决定通知有关海关;

  (六)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七)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及时对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相关网页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


  2、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期限。

  为加强专利保护,《执法办法》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明确了调解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期限,并明确了公开有关的期限要求。

  《执法办法》实施后,由原来规定的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延期1个月,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延期1个月。而在专利纠纷的调解方面,期限也更加明确。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陈述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

  相关法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3、明确了公告期限,提高执法透明度。

  《执法办法》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作出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和原办法相比,《执法办法》明确了处罚决定的公告期限,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增强执法透明度。

  相关法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Copyright 2012 www.sneb-gcz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8104904号 版权所有: 中交二航局工程装备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南京路16号 邮编:430014 传真:027-82765952 电 话:027-82765952